湖北出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时间:2017/7/18地区:甘肃
来源:http://www.gszfcg.gansu.gov.cn/web/article/402882815d4fc7fe015d550203212a72.html
公告摘要
新办法明确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项目的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方式、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评审现场对专家的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等规定
本报讯 实习记者杨文君报道 湖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其中重点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专家的使用管理职责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在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方面,《办法》对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项目的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其中由采购人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随机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和《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确认表》送采购人,采购人凭《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确认表》,按照劳务报酬标准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同时,《办法》还明确,评审专家参加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办法》还强调,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取得的劳务报酬应按照国家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确保评审环节专家工作更加规范、公正,《办法》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做了规定。其中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在评审中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并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办法》还强调,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专家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履职记录应当有必要的证明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在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方面,《办法》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合理确定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别,依法确定技术、经济等评审专家的抽取人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仪器设备或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该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的理念。
此外,《办法》还特别指出了各级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管理的相关职责。其中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向相关主管预算单位、科研机构、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宣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的政策,不断充实本地区的评审专家数量。
据了解,自《办法》施行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2004年8月10日印发的《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监察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04〕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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