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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鹤峰 (略) 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函(县财采计【2017】172号)要求, (略) 公 (略) 受 (略) 容美镇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容美镇 (略) 采购,欢迎合格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容美镇精准扶贫水利建设项目安置点饮水管材管件采购 二、项目编号:HFXZFCG2017—171号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招标内容: 1、数量规格:ф50mmPE100级塑管13700米,ф40mmPE100级塑管6900米,ф32mmPE100级塑管35000米,ф25mmPE100级塑管2500米,所需管材承压标准1.6Mpa, PE管件一批14700(以招标为准)。 2、招标范围:所招货物的供应、运输、二次转运、检测。 3、供货期限: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完成供货。 4、送货地点: (略) 在村安置点。 5、付款方式:按合同单价结算,货到验收合格项目完工后付款90%,剩余10%留作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不计利息一次性付清(管材数量以甲方实际需要确定,供货方不得因供货数量调整而调整价格)。 6、项目预算: *** 元,超出预算的报价采购人不予接受。 五、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六、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此次采购经营范围且包含安装,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1、书面承诺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有效期内不良记录,无违法经营,无 (略) 为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并分别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 (略) 站(http:/ *** )以下方面信息截图( (略) 鲜章): (1) (略) 罚信息截图;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 (3)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截图; 2、 (略) (略) 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检 (略) 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为参与此次项目的法人、法人代表。 3、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投标人须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且在有效期内; 5、投标产品具有省级以上“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卫生许可批件(提供证件复 (略) 址并截图,均加盖投标人公章); 6、投标产品具有省级以上“给水用聚乙烯PE管件”卫生许可批件((提供证件复 (略) 址并截图,均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略) 资格后审。 七、招标文件领取 (一)时间: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10月9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略) 时间,节假日除外)。 (二)地点: (略) 公共资 (略) 政府采购股( (略) 办公楼五楼)。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供: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略) 投项目名称、报名人的联系电话、邮箱或QQ号)。 八、递交投标文件 (一)递交文件的递交: 1、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的,还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明,格式见《附件4》。现场单独提交。); 2、招标公告第六款“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件及证明材料(单独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投标人名称); 3、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二)递交文件时间: 2017年10月19日上午9:00至9:30,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 (三)递交文件地点: (略) 公共资 (略) ( (略) 办公楼)六楼会议大厅。 以上文件递交逾时恕不受理。投标人一旦递交投标文件参与本项目投标, (略) (略) 有条款。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2017年10月19日上午9时30分。 2、开标地点: (略) 公共资 (略) 六楼交易大厅。 十、投标保证金 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10000元整.投标人应于2017年10月19日上午9时30 (略) 转账方式从投 (略) 帐户将投标保证金转入 (略) 公共资 (略) 保证金专户指定子账户(用网银转帐的需注明投标 (略) 行号),请各投标人注意转 (略) 间转账资金在途时间,以避免在规定的时间前保证金无法到达指定子账户的情况。 户 名: (略) 公共资 (略) (略) : (略) (略) 账 户: *** 2、凡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到指定子账户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各投标人须认真填写《交纳投标 (略) 凭证》(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11),并作为投标 (略) 分。 十一、信息发布媒体 : (略) 在 (略) (略) 、 (略) 州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上发布。 十二、联系人 (略) 公共资 (略) : 周先生 电话/传真:0718— *** (略) 容美镇人民政府: 田 锋 ***
(略) 公共资 (略)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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